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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其他名稱
:社維法、法會安寧秩序法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連署人:
提案日期: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沿自行憲前即已公布施行之違警罰法,已有通盤檢討之必要。其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有關行為人逾期未完納警察機關裁處之罰鍰,警察機關即得聲請易予以拘留之規定,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業已違背大法官釋字588號解釋意旨,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第八條第一項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並考量行政執行法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已有相當健全的法制規範,社維法涉及罰鍰之執行部分,應全歸適用行政執行法,並應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法執行,以維人權,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社會秩序維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