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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會秩序維護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4人

社會秩序維護法

其他名稱 :社維法、法會安寧秩序法
提案人: 蔡正元 蔡正元  吳育仁 吳育仁  顏寬恒 顏寬恒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王育敏 王育敏  楊玉欣 楊玉欣  鄭汝芬 鄭汝芬  陳鎮湘 陳鎮湘  簡東明 簡東明  江惠貞 江惠貞  詹凱臣 詹凱臣  魏明谷 魏明谷  紀國棟 紀國棟  陳怡潔 陳怡潔  徐少萍 徐少萍  蘇清泉 蘇清泉  陳超明 陳超明  李貴敏 李貴敏  蔣乃辛 蔣乃辛  張嘉郡 張嘉郡  盧秀燕 盧秀燕  吳育昇 吳育昇  黃昭順 黃昭順 
提案日期: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蔡正元、吳育仁、顏寬恒、羅淑蕾等24人,鑒於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僅針對謊報災害者予以適當處罰,卻未對無故撥打報案專線(110)造成占線行為者予以懲處,除增加接線警務人員困擾,更危害到民眾報案之權益。再者,現行消防法已有針對無故撥火警電話(119)者之相關罰則,對於無故撥打報案專線(110)者卻無任何法令有所規範及罰則,綜上所述,爰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增訂無故撥打報案專線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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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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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110/05/07 修正
109/12/29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9屆
108/12/06 修正
105/05/13 修正
105/05/06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8屆
未議決議案
第7屆
100/11/04 修正
99/05/04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6屆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80/06/29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2/11/08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蔡正元等24人
第 85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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