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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姓名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2人

姓名條例

提案人: 林奕華 林奕華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蔣萬安 蔣萬安  林德福 林德福  童惠珍 童惠珍  孔文吉 孔文吉  廖國棟Sufin‧Siluko  徐志榮 徐志榮  顏寬恒 顏寬恒  許淑華 許淑華  呂玉玲 呂玉玲  柯志恩 柯志恩  林麗蟬 林麗蟬  王育敏 王育敏  李彥秀 李彥秀  許毓仁 許毓仁  曾銘宗 曾銘宗  蔣乃辛 蔣乃辛  賴士葆 賴士葆  林為洲 林為洲  陳超明 陳超明  陳學聖 陳學聖 
提案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2人,有鑑於姓氏選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範疇,故成年人應有權利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姓氏,遂民法親屬編於民國99年4月30日修正通過,成年子女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即為落實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然現行「民法」對於成年人姓氏選擇之自我認同保障仍不周延。實務上常見,原父親從祖父姓之成年子女,其父因故變更為祖母姓,依據現行民法及「姓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子女戶籍資料為姓氏之更改,此作法導致成年子女使用二十年以上之姓氏一夕之間被迫跟著變更,且無選擇保留原姓氏之權利,連帶相關證件資料都必須更改,嚴重侵害成年子女權益及憲法欲保障之基本人權對於自我認同姓氏之選擇,顯不合理,更造成成年子女及其親友之困擾,爰擬具「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成年子女,因父或母更改姓名時,戶政機關不得依職權逕行變更姓氏,須通知成年子女,經徵得其同意後,始得變更,以維護成年子女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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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1/19 修正
42/02/20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8/03/15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林奕華等22人
第 12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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