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
提案人:
羅明才
翁重鈞
連署人:
曾銘宗
賴士葆
廖國棟Sufin‧Siluko
李德維
洪孟楷
林為洲
徐志榮
吳怡玎
張育美
林德福
孔文吉
李貴敏
楊瓊瓔
游毓蘭
萬美玲
溫玉霞
陳以信
提案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17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翁重鈞等19人,《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明定由該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復依《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貨幣為新臺幣。鑒於刑法所有定有罰金刑各條條文已於108年12月間完成三讀程序,過往罰金貨幣以銀元為單位自此步入法制史。惟現行若干行政法規仍存在以銀元為單位之條文,為求法規用語應具明確性與一致性,爰提案修正「國家公園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涉及法幣單位之條文,一律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國家公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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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
11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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