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
提案人:
周春米
劉世芳
賴瑞隆
吳思瑤
連署人:
蔡易餘
吳玉琴
黃秀芳
楊曜
顧立雄
劉建國
鄭運鵬
蔡適應
陳曼麗
徐國勇
李昆澤
黃國書
洪宗熠
羅致政
李俊俋
陳其邁
呂孫綾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周春米、劉世芳、賴瑞隆、吳思瑤等21人,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我國於1972年6月制定施行國家公園法。自國家公園法立法以來,在陸續設置的九個國家公園中,東沙環礁國家公園、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均屬於海洋國家公園,其設置目的著重於海洋生態資源的保護。惟,在兩個海洋國家公園設置的同時,國家公園法立法44年以來並未就海洋生態資源保護相關議題進行配套的修正,暴露出現有罰則對於有別於傳統陸域的指定國家公園範圍(如環礁海域)區域內違法行為的處罰相對過輕,既無法因應國家公園日益多元的保護領域,更無法達到海洋生態保護的普世要求,爰提出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國家公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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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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