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
提案人:
許智傑
黃國書
連署人:
黃偉哲
鄭運鵬
尤美女
陳明文
李俊俋
洪宗熠
王定宇
高志鵬
姚文智
蔡易餘
蕭美琴
吳思瑤
顧立雄
周春米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黃國書等16人,鑑於國家公園成立之目的係為保護國家持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提供國民之研究與育樂;而國家公園法之罰目的為加強對國家公園之保護、利用以及規範,以達成國家公園成立之宗旨。目前我國已成立9座國家公園與1座國家自然公園,已趨向建立起完整國家公園系統。惟現行國家公園之罰係1972年所制定,其裁罰金額最高為新臺幣3000元,不足對其違規行為收嚇阻效果,進而影響國家公園之保育且有害於成立之目的,故應適度提高罰則,以符合國家公園生態之保育,爰擬具「國家公園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國家公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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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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