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其他名稱
:原民會組織法
提案人:
黃仁
林倩綺
盧縣一
連署人:
黃健豪
翁曉玲
陳超明
張智倫
廖先翔
馬文君
楊瓊瓔
李彥秀
陳永康
許宇甄
林沛祥
邱鎮軍
牛煦庭
林思銘
葉元之
廖偉翔
萬美玲
羅廷瑋
涂權吉
王育敏
徐巧芯
洪孟楷
鄭正鈐
黃建賓
柯志恩
魯明哲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議案狀態: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黃仁、林倩綺、盧縣一等29人,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屬政治任命之性質,但如果任官前並無地方基層官員或民代之歷練,恐未能有效掌握原住民族人的需求外,更無法於原住民族人事務推動及問題解決。尤其第四條規定各族群代表委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但近年聘用之委員卻以政治性任命,未具有族群代表性,因此應改為無給職,以精實組織並致力於更有效推動原住民族人相關事務,以謀求全體原住民族人的權益,爰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