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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10/12/07 修正版本
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並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得依前條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應符合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資格條件。依現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屬於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農民,無法提繳農民退休儲金,為鼓勵服短役期未具領取退休俸資格之退伍青年,儘早投入農業生產就業,「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放寬五十歲以下且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退休俸或退伍金之退伍軍人,得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為保障是類農民之退休生活,允宜一併放寬渠等人員亦得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爰增訂本條。
二、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應符合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資格條件。依現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屬於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農民,無法提繳農民退休儲金,為鼓勵服短役期未具領取退休俸資格之退伍青年,儘早投入農業生產就業,「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放寬五十歲以下且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退休俸或退伍金之退伍軍人,得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為保障是類農民之退休生活,允宜一併放寬渠等人員亦得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