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七條
原條文 108/11/15 制定版本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113/07/15 修正版本
說明
修正通過。,
第九條
原條文 108/11/15 制定版本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得提供職場指引手冊。
113/07/15 修正版本
說明
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第二十九條
原條文 108/11/15 制定版本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得於其達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前一年,提供退休準備、調適及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113/07/15 修正版本
說明
修正通過。,
第三十六條
原條文 108/11/15 制定版本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
113/07/1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二○二二年人口推估報告,臺灣將於二○二五年進入超高齡社會(六十五歲以上超過百分之二十),如何因應已成為政府的必須面對的議題。
二、因此將本條文的「得」改成「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