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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原條文 81/10/30 修正版本
監察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財政委員會。
五、經濟委員會。
六、教育委員會。
七、交通委員會。
八、司法委員會。
九、邊政委員會。
十、僑政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法分設或合併之。
86/12/19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監察院原依行政院組織法八部二會建制設置十委員會,惟以行政院依組織條例方式,所增設署、局、委員會日多,且行政院組織法亦修正中,為利監督行政院及其各部會工作,有於監察院增設、分設或合併委員會之需要。
二、比照立法院委員會設置方式,將內政委員會與邊政委員會合併,外交委員會與僑政委員會合併,以符實際需要。
第九條
原條文 81/10/30 修正版本
各委員會各置秘書二人,一人簡任,一人薦任;科員二人或三人,委任,其中一人得為薦任;書記一人。
各委員會職員,得視事務之繁簡,由院長相互調用之。
86/12/19 修正版本
說明
一、本院組織法參照其他四院之例,將現行主任秘書一人改置副秘書長一人。
二、配合前項修正,目刖各委員會簡任秘書擬改置為主任秘書,俾臻明確並應需要。
三、參照最新立法例設定各職級職等,並將書記改置為科員。
四、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條
原條文 81/10/30 修正版本
各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各置專門委員一人,簡任。
86/12/19 修正版本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委員會專門委員員額移置監察院組織法內,職等由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降低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