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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原條文 37/07/24 制定版本
監察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地政委員會。
二、外交僑務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財政糧政委員會。
五、經濟資源農林水利委員會。
六、教育委員會。
七、交通委員會。
八、司法委員會。
九、社會衛生委員會。
十、蒙藏委員會。
38/05/20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