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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原條文
75/06/27 制定版本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已敘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已敘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改晉年功俸一級,其餘類推;已晉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已敘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已敘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改晉年功俸一級,其餘類推;已晉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79/12/18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現行考績獎金之給與,依第一、二款規定,係以「俸額」為標準;為期明確及增加其內涵,爰修正為「俸給總額」,俾包含各項加給。
二、為縮小考列甲、乙等獎勵之差距,俾落實考績功能,明定考列乙等者,增給半個月俸給總額之考績獎金;惟已敘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第一年考列乙等之獎勵,仍維持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為縮小考列甲、乙等獎勵之差距,俾落實考績功能,明定考列乙等者,增給半個月俸給總額之考績獎金;惟已敘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第一年考列乙等之獎勵,仍維持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第八條
原條文
75/06/27 制定版本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
79/12/18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前條,將「俸額」修正為「俸給總額」。
第十一條
原條文
75/06/27 制定版本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連續二年列甲等者。
二、連續三年中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俸級後,任職滿三年連續三年考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除依法須經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外,其合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取得簡任職升官等任用資格,給予簡任存記。
一、連續二年列甲等者。
二、連續三年中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俸級後,任職滿三年連續三年考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除依法須經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外,其合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取得簡任職升官等任用資格,給予簡任存記。
79/12/18 修正版本
說明
一、本條第一項作文字修正,增列「年終」二字,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係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修正,將薦任第九職等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之年限,修正為「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以應需要。
二、第二項係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修正,將薦任第九職等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之年限,修正為「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以應需要。
第十二條
原條文
75/06/27 制定版本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額之獎金;已敘至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次辦理專案考績記二大功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由銓敘機關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額之獎金;已敘至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次辦理專案考績記二大功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由銓敘機關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79/12/18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第七、八條,將第一項「俸額」修正為「俸給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