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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原條文
104/01/20 全文修正版本
典試委員會開會時,應請監試委員列席。
110/04/13 修正版本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監試法廢止,已無監試委員監試,故典試委員會開會時,毋須監試委員列席,爰刪除本條條文。
二、配合監試法廢止,已無監試委員監試,故典試委員會開會時,毋須監試委員列席,爰刪除本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