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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之十三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10/05/31 修正版本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於施行後仍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已終結或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未終結之案件,於施行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者,亦同。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持程序之安定性,在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於施行後仍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且施行前已終結或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未終結之案件,於施行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者,亦一體適用該修正前之規定,爰訂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