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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之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05/05/27 修正版本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刑法及其施行法業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刑法修正條文定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為期實體法與程序法施行日期相同,避免法律空窗期,爰修正第一項施行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以配合刑法之施行。
二、刑法及其施行法業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刑法修正條文定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為期實體法與程序法施行日期相同,避免法律空窗期,爰修正第一項施行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以配合刑法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