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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之二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92/01/14 修正版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零七條自公布日施行;其他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說明
一、本條係新增。
二、本次刑事訴訟法之修正,涉及證據之傳聞法則及排除規定與交互詰問運作方式等重大變革,對於偵查及審判程序之進行將發生深遠之影響。從而,相關配套措施及應行注意事項與人員教育訓練,均需時間妥為規劃,爰增訂本條,除部分公布後可立即施行之條文外,就相關規定給予施行緩衝期間,期使新制運作順暢。
二、本次刑事訴訟法之修正,涉及證據之傳聞法則及排除規定與交互詰問運作方式等重大變革,對於偵查及審判程序之進行將發生深遠之影響。從而,相關配套措施及應行注意事項與人員教育訓練,均需時間妥為規劃,爰增訂本條,除部分公布後可立即施行之條文外,就相關規定給予施行緩衝期間,期使新制運作順暢。
第七條之三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92/01/14 修正版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說明
一、本條係新增。
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為避免程序之勞費,本諸舊程序用舊法,新程序始用新法之一般法則,各級法院於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踐行之訴訟程序(包含相關證據法則之適用),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而,對於提起上訴之案件,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審法院就可得為證據之證據,已依法定程序調查者,其效力亦不受影響,爰增訂本條,以資適用。
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為避免程序之勞費,本諸舊程序用舊法,新程序始用新法之一般法則,各級法院於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踐行之訴訟程序(包含相關證據法則之適用),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而,對於提起上訴之案件,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審法院就可得為證據之證據,已依法定程序調查者,其效力亦不受影響,爰增訂本條,以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