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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原條文 56/01/13 全文修正版本
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以命令處刑之案件及簡略方式所作判決書,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處理之。
79/07/17 修正版本
說明
刑事訴訟關於簡易程序之適用、求刑、上訴及判決書之製作均已作修正,該修正案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簡易程序案件,究應適用新法或舊法允宜予以明文規定;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自宜悉依舊法,以免當事人遭不測之危險,亦增加程序之複雜。亦即不賦予被告聲請適用簡易程序之權,法院亦不得主動酌情適用簡易程序。不賦予被告表示科刑範圍機會,即無求刑範圍內科刑時限制上訴之問題。而不服簡易判決者,亦應依舊法向管轄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