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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原名稱
24/03/15 制定版本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56/01/13 全文修正版本
第一條
原條文
24/03/15 制定版本
本法稱舊刑事訴訟法者,謂中華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
56/01/13 全文修正版本
第二條
原條文
24/03/15 制定版本
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之案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終結之。
56/01/13 全文修正版本
第三條
原條文
24/03/15 制定版本
關於訴訟事件之管轄及不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之限制,在法院組織法施行前,仍適用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56/01/13 全文修正版本
第四條
原條文
24/03/15 制定版本
刑事訴訟法施行前,由上級法院合併受理之牽連案件已經開始審判者,應由上級法院繼續審判。
56/01/13 全文修正版本
第五條
原條文
24/03/15 制定版本
在公設辯護人未設定以前,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辯護人,由審判長指定律師或學習推事充之。
56/01/13 全文修正版本
第六條
原條文
24/03/15 制定版本
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審判中羈押之被告,如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而其延長羈押已逾三次者,於刑事訴訟法施行後,視為撒銷羈押。其於刑事訴訟法施行後,延長羈押次數連同施行前合併計算已逾三次者,亦同。
56/01/13 全文修正版本
第七條
原條文
24/03/15 制定版本
刑事訴訟法施行前,關於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未執行者,除係被告逃匿者外,應免除之。
56/01/13 全文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