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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三條
原條文 106/04/21 修正版本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106/11/07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增訂,修正本條規定。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原條文 106/04/21 修正版本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106/11/07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增訂,修正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