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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 (目前屆期)
第9屆
第8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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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原條文
79/07/17 修正版本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行之。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或不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收領人。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或不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收領人。
82/07/09 修正版本
說明
為使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較為順暢,並避免刑事訴訟文書送達遲延,爰於第一項中「司法警察」下增訂「或郵政機關」五字,俾法院或檢察機關亦得以選擇較為便利之郵務送達方式。則警察機關業務亦可減輕,使其得以專心偵辦刑案,以維護社會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