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八條之一
原條文 108/05/10 修正版本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108/12/06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刑法總則篇時效章關於追訴權時效及行刑權時效之規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