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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之二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08/05/10 修正版本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刑法第八十條關於追訴權時效規定已有修正,為避免法律變更後之適用疑義,爰予增訂。
三、德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將原有追訴權時效限制之謀殺罪,修正為無追訴權時效限制,對此修正之適用範圍,依德國學界通說,適用於追訴權時效新法施行前尚未時效完成之犯行,至於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之犯行,則不得再依追訴權時效新法重行追訴,此項見解亦經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屬合憲;日本有關追訴權時效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犯罪後因刑事訴訟法修正而變更時效期間,判例均認應依修正後規定計算時效期間。是參考德、日學說及實務見解,增訂本條。
四、本次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將發生從輕或從新原則規定之適用問題,為杜爭議,爰明定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情形,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第八條之一規定。
二、刑法第八十條關於追訴權時效規定已有修正,為避免法律變更後之適用疑義,爰予增訂。
三、德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將原有追訴權時效限制之謀殺罪,修正為無追訴權時效限制,對此修正之適用範圍,依德國學界通說,適用於追訴權時效新法施行前尚未時效完成之犯行,至於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之犯行,則不得再依追訴權時效新法重行追訴,此項見解亦經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屬合憲;日本有關追訴權時效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犯罪後因刑事訴訟法修正而變更時效期間,判例均認應依修正後規定計算時效期間。是參考德、日學說及實務見解,增訂本條。
四、本次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將發生從輕或從新原則規定之適用問題,為杜爭議,爰明定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情形,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第八條之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