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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之三
原條文
104/12/17 修正版本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105/05/27 修正版本
說明
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
二、本次修正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刑法沒收制度之相關配套,應與其同時施行,以免發生法制落差。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明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及本次修正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二、本次修正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刑法沒收制度之相關配套,應與其同時施行,以免發生法制落差。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明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及本次修正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