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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90/01/04 修正版本
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未諭知得易科罰金之處罰者,亦同。
說明
基於刑法「從新從輕」主義,為達新法修正之美意,特針對適用範圍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