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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88/03/30 修正版本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妓女戶者,不適用之。
說明
本條新增。配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修正。即修正施行前即已依法令規定合法經營妓女戶者,不適用修正後之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惟自本法修正實施後,即不再准許新的妓女戶申請營業。
第九條之二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88/03/30 修正版本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適用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告訴乃論之規定。
說明
為免因刑法妨害性自主罪驟然修正為全面非告訴乃論之罪,使被害人無法調適,影響被害人受協助之意願,及偵審機關追訴審判性侵害犯罪之成效,爰增訂落日條款,針對一般之強制性交及猥褻罪,規定一年之緩衝期,以使社會及全民及早導正觀念,並督促各相關部門積極規劃改善保護性侵害被害人之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