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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屆
第9屆
第3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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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條
原條文
101/07/26 修正版本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董事任期未屆滿提前改選者,當選之董事,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董事任期未屆滿提前改選者,當選之董事,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101/12/2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由本法前次修正理由,可知前次之修正目的在於防免選任時至就任時兩時點間大量股份轉讓,而使同條第一項的管制存有漏洞,是故新增規定以彌補之。
二、第三項酌作文字調整。
二、第三項酌作文字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