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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條
原條文 55/07/05 全文修正版本
公司章程訂明專由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時,準用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九條及第二百十一條之規定。
公司股東選任董事執行業務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規定。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董事或執行業務之股東準用之。
57/03/12 修正版本
第二百十八條
原條文 55/07/05 全文修正版本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違反前項規定妨礙監察人檢查行為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57/03/12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