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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原條文 112/05/26 修正版本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113/12/20 修正版本
第三十條
原條文 112/05/26 修正版本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113/12/20 修正版本
第九十五條
原條文 112/05/26 修正版本
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113/12/20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