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第11屆 (目前屆期)
第3屆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十四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05/05/27 修正版本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前二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前二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