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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原條文
91/06/04 制定版本
為達成資源永續利用,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之使用,應優先考量減少產生廢棄物,失去原效用後應依序考量再使用,其次物質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
97/12/30 修正版本
說明
增列但書:「但經生命週期考量,可得最佳整體環境效益之廢棄物利用方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