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十五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08/06/21 修正版本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市場糧食交易價格或主管機關執行糧食產銷、收購公糧計畫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之意,而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因此,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參照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六號刑事判決),行為人(包括相關機關、團體及自然人)將明知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之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之必要性。鑑於市場糧食交易價格等資訊之正確性,影響民眾生活及市場糧食交易秩序甚鉅,若有故意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之情形,將造成民眾恐慌並影響糧食價格、主管機關執行糧食產銷、收購公糧計畫,爰增訂本條,禁止任何人故意散播相關謠言或不實訊息。
第十八條之三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08/06/21 修正版本
違反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足生損害農民收益或消費者權益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足生損害農民收益或消費者權益者,應予以處罰,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