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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之一
原條文 82/01/18 修正版本
本通則自修正公布施行日起適用三年。
行政院應於三年內,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分別納入各級主管機關編制內。
在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前,水利會會費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
84/10/19 修正版本
說明
多年來,水利會一直本自治原則運作其會務,在臺灣經濟繁榮史上,功不可沒。惟八十二年對該會組織通則修正時竟加上不合理的條款,規定該通則自修正公布施行日起適用三年,且行政院將於三年內,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並納編。因此為了讓水利會以自治體制繼續存在,以符事實需要,並兼顧民眾福祉,爰加以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