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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原條文
69/12/02 修正版本
農田水利會之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
80/07/16 修正版本
農田水利會之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但國民大會代表不在此限。
說明
增列但書規定,使農田水利會員工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以維平等參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