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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原條文
108/06/21 修正版本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115/01/20 修正版本
第十條
原條文
108/06/21 修正版本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集貨場,所需用之土地,視同農業用地,適用第十五條之規定;其房屋稅減稅適用第十七條之規定。
115/01/20 修正版本
第十五條
原條文
108/06/21 修正版本
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之公有土地,政府應優先出租或依公告現值讓售;所需用之私有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洽購或依法申請徵收,並得使用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
前項用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使用。
前項用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使用。
115/01/20 修正版本
第三十五條
原條文
108/06/21 修正版本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115/01/20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