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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原條文 101/11/13 修正版本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
108/06/21 修正版本
說明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之意,而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因此,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參照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六號刑事判決),行為人(包括相關機關、團體及自然人)將明知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之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之必要性。鑑於農產品交易價格等資訊正確性,影響民眾生活及農產品運銷秩序甚鉅,若有針對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為故意散播,將造成民眾之恐慌並危害農產品運銷秩序,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第三十五條
原條文 101/11/13 修正版本
違反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108/06/21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酌作文字修正。
二、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應予以應罰,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