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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原條文
91/05/24 修正版本
農產品之運銷,得由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其方式分左列兩種:
一、以供應再販賣或加工為目的之批發交易。
二、以供應直接消費者為目的之零售交易。
前項農民團體未辦理共同運銷之農產品或地區,得由農民自行辦理。
一、以供應再販賣或加工為目的之批發交易。
二、以供應直接消費者為目的之零售交易。
前項農民團體未辦理共同運銷之農產品或地區,得由農民自行辦理。
95/05/23 修正版本
說明
第二段後段「得由農民自行辦理」修正為「由農民或農業產銷班自行辦理,政府應積極輔導之。」
第十九條
原條文
91/05/24 修正版本
凡合於左列各款之一,申經農產品批發市場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發承銷許可證者,為該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一、零售商。
二、零批商。
三、販運商。
四、出口商。
五、加工業者。
六、大消費戶。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承銷人,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交易連續滿一個月者,農產品批發市場得報請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證。
一、零售商。
二、零批商。
三、販運商。
四、出口商。
五、加工業者。
六、大消費戶。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承銷人,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交易連續滿一個月者,農產品批發市場得報請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證。
95/05/23 修正版本
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關於核發農產品承銷許可證之規定,以減少農產品層層剝削,造成產地價與市場價差距過大,利潤均集中在中間承銷人手中,而農漁民及消費者雙輸之局面。
二、增訂保證金的規定,以防止不肖商人企圖癱瘓承銷市場,在交易市場中胡亂喊價後卻不交貨之情事發生。
三、關於保證金金額多寡,則由批發市場訂定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二、增訂保證金的規定,以防止不肖商人企圖癱瘓承銷市場,在交易市場中胡亂喊價後卻不交貨之情事發生。
三、關於保證金金額多寡,則由批發市場訂定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