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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原條文 72/11/29 修正版本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75/05/30 修正版本
說明
因機關改隸,將「經濟部」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