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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原條文
96/11/21 修正版本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及交付年、月、日。
98/04/21 修正版本
說明
為保障病人知的權益及用藥安全,爰規定交付藥劑時,其容器或包裝載明事項參照藥師法之規定,增列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