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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原條文
56/05/19 全文修正版本
各級醫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左列各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理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五、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六、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七、貧民醫藥扶助之實施辦法。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之修改。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理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五、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六、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七、貧民醫藥扶助之實施辦法。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之修改。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68/05/25 修正版本
說明
為適應因會員人數過多或會員不能出席以致無法召開會員大會之情形,爰將本條第五款條文中「會員大會」一詞修正為「會員(代表)大會」,以應實際需要。
第四十條
原條文
56/05/19 全文修正版本
各級醫師公會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者,得由主管機關撤銷之。
68/05/25 修正版本
說明
為商應因會員人數過多或會員不能出席以致無法召開會員大會之情形,爰將本條第五款條文中「會員大會」一詞修正為「會員(代表)大會」,以應實際需要。
第四十一條
原條文
56/05/19 全文修正版本
醫師公會之會員有違反章程行為者,公會得依理、監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決議處分。其違反法令應受除名處分者,須經會員大會之通過,將其事實證據,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照醫師懲戒辦法處理之。
68/05/25 修正版本
說明
為商應因會員人數過多或會員不能出席以致無法召開會員大會之情形,爰將本條第五款條文中「會員大會」一詞修正為「會員(代表)大會」,以應實際需要。
第四十一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68/05/25 修正版本
全國性醫師團體,因國家重大變故,無法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時,除原選出之理事、監事,仍應繼續行使職權外,其理事、監事之缺額,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可能集會之下級團體補選充任之;其所補選理事、監事之任期,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事實需要,並參照工業團體法第六十六條及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六條之先例增列。
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特將條次修正為第四十一條之一,以符法律規定。至其內容則未予修正。
二、為因應事實需要,並參照工業團體法第六十六條及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六條之先例增列。
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特將條次修正為第四十一條之一,以符法律規定。至其內容則未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