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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原條文 32/08/28 制定版本
醫師未經領有醫師證書,或未加入醫師公會擅自開業者,由衛生主管官署科以五百元以下罰鍰。
37/12/03 修正版本
第二十七條
原條文 32/08/28 制定版本
醫師違反本法第十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者,由衛生主管官署科以三百元以下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除應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外,並得由衛生署撤銷其醫師資格。
37/12/03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