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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原條文
112/05/26 修正版本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依第十三條規定改聘之;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改聘時,延長其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時為止。
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依第十三條規定改聘之;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改聘時,延長其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時為止。
115/01/16 修正版本
說明
一、依本條規定,行政院應於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將新任董事名單送交審查委員會審查,而第七屆董事任期於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屆滿,行政院遲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才提交新董事名單,為有效監督行政院提出董事名單,爰刪除第二項後段,使董事於任期屆滿時即喪失董事資格,終結萬年董事之亂象,以期儘速讓臺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治理回歸正軌。
二、依修正前條文自動延任之董事,應於本條修正生效施行後,喪失董事資格,乃修正之當然效力,為求明確,併予敘明。
二、依修正前條文自動延任之董事,應於本條修正生效施行後,喪失董事資格,乃修正之當然效力,為求明確,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