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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原條文
72/12/13 修正版本
左列船舶,稱為中華民國船舶:
一、中華民國政府所有者。
二、中華民國國民所有者。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本公司之左列各公司所有者:
(一)無限公司,其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二)有限公司,資本三分之二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三)兩合公司,其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四)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長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並其資本三分之二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者。
四、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主事務所之法人團體所有,其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及負責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一、中華民國政府所有者。
二、中華民國國民所有者。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本公司之左列各公司所有者:
(一)無限公司,其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二)有限公司,資本三分之二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三)兩合公司,其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四)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長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並其資本三分之二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者。
四、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主事務所之法人團體所有,其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及負責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85/09/13 修正版本
說明
為因應國際航業合作發展,以放寬國際航線船舶之限制,促進海運轉運中心之推動,爰參酌目前及未來航業發展之需要及國際社會當前之海事規範,加以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