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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92/05/27 修正版本
外籍旅客向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達一定金額以上,並於一定期間內攜帶出口者,得在一定期間內辦理退還特定貨物之營業稅;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德國、日本、新加坡及韓國等國家實施觀光客退稅之經驗及整體退稅機制,並考量我國主客觀因素與行政成本,以及達到提高外國旅客在我國消費意願之目的,同時授權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另定辦法加以推動,以建立並落實觀光客退稅制度。
三、關於本條所稱「營業稅」,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所稱加值型之營業稅。
二、參考德國、日本、新加坡及韓國等國家實施觀光客退稅之經驗及整體退稅機制,並考量我國主客觀因素與行政成本,以及達到提高外國旅客在我國消費意願之目的,同時授權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另定辦法加以推動,以建立並落實觀光客退稅制度。
三、關於本條所稱「營業稅」,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所稱加值型之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