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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98/11/06 修正版本
為協助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以促進地區經濟繁榮,政府得設立基金。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促進地區經濟繁榮,增加就業機會,爰配合預算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增訂本條,以賦予基金之設立法源。
二、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促進地區經濟繁榮,增加就業機會,爰配合預算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增訂本條,以賦予基金之設立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