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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原條文
86/04/29 修正版本
中小企業得在不超過已收資本額一倍之限度內,保留盈餘,不予分配;超過以上限度而不分配者,就其每一年度再保留之盈餘,於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不受所得稅法之限制。
87/01/06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有關未分配盈餘強制歸戶及放寬保留盈餘限額等規定,已無適用必要。惟八十六年度以前之累積未分配盈餘,基於租稅公平之考量,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二、增訂第二項。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有關未分配盈餘強制歸戶及放寬保留盈餘限額等規定,已無適用必要。惟八十六年度以前之累積未分配盈餘,基於租稅公平之考量,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原條文
86/04/29 修正版本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關於第四章稅捐減免部分,應施行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87/01/06 修正版本
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
二、第三十六條修正條文應自兩稅合一制實施後開始施行,為避免修法時間與所得稅法修正時間無法銜接,爰增訂施行期間由行政院定之。
二、第三十六條修正條文應自兩稅合一制實施後開始施行,為避免修法時間與所得稅法修正時間無法銜接,爰增訂施行期間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