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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原條文
54/05/11 全文修正版本
本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所稱地方主管機關,在省(市)為建設廳或主管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91/04/02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予以修正之。
第七條
原條文
54/05/11 全文修正版本
電業經營分左列各種:
一、公營:國營、省營、市營、縣營、鄉鎮營屬之。
二、民營:人民出資經營者屬之。
政府與人民合營之電業,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視為公營;其由公營事業轉投資與人民合營,其出資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亦同。
一、公營:國營、省營、市營、縣營、鄉鎮營屬之。
二、民營:人民出資經營者屬之。
政府與人民合營之電業,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視為公營;其由公營事業轉投資與人民合營,其出資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亦同。
91/04/02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予以修正之。
第十二條
原條文
54/05/11 全文修正版本
電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或報告時,其程序依左列規定:
一、縣(市)營、鄉鎮營或民營電業,報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
二、國營、省(市)營電業,報由其事業所屬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並將副本分送有關地方主管機關。
三、電業營業區域及於數個行政區域者,按其申請或報告事件之性質:其涉及全部營業區域者,報由其營業主要部分所屬行政區域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其涉及某一行政區域者,報由該行政區域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時均應將副本分送各有關地方主管機關。
前項申請或報告,於必要時得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或上級地方主管機關。
一、縣(市)營、鄉鎮營或民營電業,報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
二、國營、省(市)營電業,報由其事業所屬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並將副本分送有關地方主管機關。
三、電業營業區域及於數個行政區域者,按其申請或報告事件之性質:其涉及全部營業區域者,報由其營業主要部分所屬行政區域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其涉及某一行政區域者,報由該行政區域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時均應將副本分送各有關地方主管機關。
前項申請或報告,於必要時得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或上級地方主管機關。
91/04/02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第二十一條
原條文
54/05/11 全文修正版本
省營、市營、縣營或鄉鎮營之電業,其營業區域,除經中央主管機關特許外,不得超過其行政區域。
91/04/02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予以修正之。
第五十九條
原條文
54/05/11 全文修正版本
電業擬訂或修正營業規則、電價及各種收費率,應送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其事業所屬機關加具意見,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在當地公告之。
在交通不便地方,其電價得於省(市)主管機關審核後,先予試行。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減時,應退還其溢收部分。
國營電業費率之計算,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在交通不便地方,其電價得於省(市)主管機關審核後,先予試行。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減時,應退還其溢收部分。
國營電業費率之計算,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91/04/02 修正版本
說明
原條文第二項予以刪除。現今交通與通訊相當便利,交通不便地方,其電價「先予試行」之規定,已經不具實質意義,爰予刪除。
第七十五條
原條文
54/05/11 全文修正版本
電器承裝業,非向所在縣(市)地方主管機關登記,並向該區內之電業訂立契約,不得營業。
電器承裝業之電匠,非經所在縣(市)地方主管機關考驗及格給予憑證,不得工作。
前項登記及考驗,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該區域內之電業辦理。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及電匠考驗規則,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電器承裝業之電匠,非經所在縣(市)地方主管機關考驗及格給予憑證,不得工作。
前項登記及考驗,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該區域內之電業辦理。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及電匠考驗規則,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91/04/02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酌作修正。將「縣(市)地方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方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增訂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有困難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辦理。
四、原條文第四項分為二:分列第四項有關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之訂定及第五項電匠考驗規則之訂定。
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增訂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有困難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辦理。
四、原條文第四項分為二:分列第四項有關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之訂定及第五項電匠考驗規則之訂定。
第八十九條
原條文
54/05/11 全文修正版本
小型電業,擬定或修正營業規則、電價及其各種收費率,應於省(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之,並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91/04/02 修正版本
說明
酌作文字修正。將「省(市)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另刪除句末「並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案」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