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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原條文
36/11/29 制定版本
電業在其核准之營業區域內,逾五年尚未設配電線路之地段,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定期催告,仍不添設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縮減其營業區域。
37/04/19 修正版本
第四十九條
原條文
36/11/29 制定版本
電業得自置電話信號及控制用線路設備,載波設備,電力網,中心發電所,及一級二級電業,並得經交通部核准置無線電設備,但以用於調度供電保障安全為限。
37/04/19 修正版本
第六十五條
原條文
36/11/29 制定版本
電業向用戶收取電費,得規定每月底度,但不得逾左列之限制。
一、電燈:用單相電度表者,一級二級電業每安培二度,三級電業每安培三度,四級電業每安培四度。用三相電度表照單相度電表三倍計算,不滿三安培之電度表,得酌量提高底度。
二、電力:一級二級電業每裝見馬力二十五度,三級電業每裝見馬力三十五度,四級電業每裝見馬力四十五度。
三、電熱:工業用者,準用電力之規定,家庭用者,準用電燈之規定。
電業收取電費,不規定底度者,得規定每月最低電費。
一、電燈:用單相電度表者,一級二級電業每安培二度,三級電業每安培三度,四級電業每安培四度。用三相電度表照單相度電表三倍計算,不滿三安培之電度表,得酌量提高底度。
二、電力:一級二級電業每裝見馬力二十五度,三級電業每裝見馬力三十五度,四級電業每裝見馬力四十五度。
三、電熱:工業用者,準用電力之規定,家庭用者,準用電燈之規定。
電業收取電費,不規定底度者,得規定每月最低電費。
37/04/19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