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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原條文
106/11/28 修正版本
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得予特別規定;其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得予特別規定;其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110/12/21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作業,修正本條第二項文字為勞動部,以符實際。
第二十三條
原條文
106/11/28 修正版本
香港或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許可者,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其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110/12/21 修正版本
說明
查行政院新聞局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已於民國101年5月20日裁撤,其相關出版品、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等業務由文化部承接,爰將主管機關修正為文化部,以符合我國政府組織架構之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