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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原條文 100/10/25 修正版本
國民體育,對我國固有之優良體育活動,應加以倡導及推廣。
102/11/26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為積極鼓勵民眾參與各種健身活動,爰修正第一項,明定每年9月9日定為國民體育日。
二、各級政府應在國民體育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並開放公共運動設施及鼓勵其他各類運動設施應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爰增訂第二項至第四項。
第六條
原條文 100/10/25 修正版本
各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切實推動體育活動。
前項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教學、活動、選手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102/11/26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為落實全民運動向下扎根,爰修正第一項,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並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日參與體育活動之時間,每週應達一百五十分鐘以上。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