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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原條文 89/12/01 全文修正版本
政府應建立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制度;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政府及學校得遴選優秀運動人才擔任專任運動教練;其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輔導與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2/01/13 修正版本
說明
一、原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各級政府應建立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制度;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目前體育委員會及各級政府聘任之運動教練,其所訓練之選手,大部分屬於青年、青少年學生,其訓練工作,不脫離教育環境,因此,為配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將各級學校運動教練納入圍適用對象之同時,亦配合修正本條文,以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同步送立法院審議。
二、在本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定後,相關法規條文尚需配合修正,為對現行行政院體委會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依辦法取得任用資格。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文字修正。